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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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滨州市足球协会,简称为:滨州足协。英文名称为:Binzho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Z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滨州市足球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滨州市足球协会是滨州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滨州市体育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滨州市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滨州的足球会员单位。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球协会及山东省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滨州市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滨州参与山东省及全国的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山东省足球协会章程。

三、团结滨州市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滨州市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单位会员、业余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中国足球协会和山东省足球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增进与其他地市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滨州市足球协会会址设在滨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业余足球俱乐部;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活动,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八、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经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单位。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与中国足协、山东足协的青少年足球发展计划;

八、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七、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按时缴纳会费;

十、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单位会员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单位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单位会员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将丧失协会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滨州市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协会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三、各位代表、单位会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书面报秘书长,方能列入议事日程,在大会进行讨论。

四、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作出说明。

五、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单位会员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各单位会员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三、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四、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五、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单位会员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当。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滨州市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青少年和女子发展部、竞训部、训练科研部、裁判部、综合部、宣传部等专项委员会。

三、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五、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六、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七、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扣分;

七、取消比赛资格;

八、取消注册资格;

九、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广告赞助收入;

四、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四条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滨州市足球水平为目的。

第四十五条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四、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五、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承认,并在其注册。

二、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八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滨州市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比赛资格

未在本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五十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一条 单位会员注册

一、单位会员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单位会员注册时,要上交单位会员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三、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四、单位会员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二条 俱乐部注册

一、足球俱乐部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二、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三条 教练员注册

一、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二、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四、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

一、足球运动员在本会注册。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滨州市足球协会会员证》,并经协会盖章确认后,方可参加相应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

二、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三、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规定

一、单位会员、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单位会员、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相关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三、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七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滨州市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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